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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毒品罪减少6年刑期的辩护意见

发布者:冯章杰|时间:2021年08月14日|59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运输甲基苯丙胺(冰毒)294.55克,于2019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0日被批准逮捕,张某某一直拒绝认罪认罚,同案犯王某认罪认罚。2020年6月24日公诉机关以王某、张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提起公诉,对两人的量刑建议均为有期徒刑15年。


律师观点:

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侦察机关收集证据的程序以及相关证据本身均有重大瑕疵,尤其是毒品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书均不符合相关规定,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第一次开庭后针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公诉机关和侦察机关补充提交了新的毒品鉴定结论、办案过程的情况说明等补充证据,但辩护律师认为本案不具有毒品重新鉴定的前提和基础,侦察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并不能对收集证据的程序瑕疵进行合理解释,并且本案还另存在重大事实不清之处的辩护意见,概括如下:

一、张某某不构成运输毒品罪的共犯

二、本案中对疑似毒品物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严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三、本案的毒品鉴定意见书缺少鉴定签名和印章,公安机关送检疑似毒品物过程中,送检时间、申请毒品含量鉴定、鉴定聘请书均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毒品提取、扣押、称量、取样和送检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中关于鉴定程序的规定。毒品鉴定意见书因缺少必要的形式要件、鉴定程序违反规定,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针对第二次开庭公诉机关补充的证据律师观点如下:

一、对疑似毒品物重新鉴定所用的检材不可靠,本案已经不具备重新鉴定的条件,新的《鉴定检验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二、2021310日的《情况说明》并未对本案中存在的程序违规问题给予合理解释。

三、根据云南镇康县边境管理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嫌疑人在接收的疑似毒品物应为三袋红色片剂状,并非白色晶体。本案存在重大事实不清之处,本案中查获的三袋白色晶体疑似毒品物来源不明,以此为检材所做的重新鉴定结论不得作为定罪依据。


判决结果:

法院听取律师辩护意见后综合考量,决定在法定刑之下量刑,对张某某减轻处罚,最终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3万元,减少刑期6年。(根据法律规定,运输冰毒50克以上的,最低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5年,最高可判死刑,同案犯王某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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